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