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