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鸽子等禽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