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选址时,应当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