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硬质围挡,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做到工完场净;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封闭硬质围挡。围挡使用期间,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围挡完整、整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低于围挡墙体面积的50%。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对地面和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对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城市道路路面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