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选址时,应当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供应。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