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