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