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