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