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运营标志标识;(二)配置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指挥调度设备;(三)配备冬季取暖设施;(四)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五)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标准。运营企业不得将运营车辆用于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