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运营标志标识;

(二)配置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指挥调度设备;

(三)配备冬季取暖设施;

(四)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五)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标准。

运营企业不得将运营车辆用于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