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二)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运营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安排乘客改乘随后同线路运营车辆,后车不得拒载;
(四)合理控制广播及多媒体音量,不得对乘客造成噪音干扰,不得妨碍安全驾驶和车辆报站;
(五)驾驶过程中不得有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遵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