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应当制定居(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工作事项清单和依法依规协助完成工作事项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对列入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的工作,应当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

清单以外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在征求居(村)民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