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引导居(村)民开展民主协商、参与公共事务,促进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设立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居(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等。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