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建设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站)、党群服务中心(站)、为民(农)服务中心(站)、便(利)民服务中心(站)、睦邻(邻里)中心、社会工作站(室)和志愿服务站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