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未建设或者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剂、置换、租赁等方式满足需求。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