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出行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