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加强社会基础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开展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实体化建设,健全调度、分办、协同、督办和考评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