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评价工作;(三)建立物业服务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问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