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四)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六)制定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七)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投诉和举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以及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依法对住宅小区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