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