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九到十三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小区的,原售房单位应当派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