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承接查验完成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