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二)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