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可以以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形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