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其表决方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

采用电子投票的,应当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或者认可的平台进行。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