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