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的指导、协调,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耕地污染治理及安全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