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