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拒绝、阻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