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他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