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