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