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