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