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