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