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地名命名、更名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地名命名需要先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