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