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