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