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