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六十四条有效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