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记录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笔录;
(二)在线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在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四)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在线签收,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