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