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