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