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