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照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