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条有效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