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